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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实施之年 印染行业苯胺类污染急需控制

   2015-08-31 2860
核心提示:今年,是新环保法实施之年,也是《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7-2012)苯胺类污染物实施新标准之年。从2015年1月1
         今年,是新环保法实施之年,也是《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7-2012)苯胺类污染物实施新标准之年。从2015年1月1日起,印染行业排放的污水中苯胺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检出限值,即小于0.03mg/L.2015年3月27日,环境保护部又发布了《关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修改单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19号)。公告明确规定,印染企业污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今年上半年,环境保护部华东环保督查中心对浙江、江苏、福建、山东等印染大省的50多家印染企业调查发现,目前绝大部分印染企业污水采用传统工艺方法处理后,排放的污水中苯胺类含量在0.3mg/L到0.5mg/L,并没有达到新标准的排放要求。 

 

 

  为何执行苯胺类排放限值新标准这么难?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目前我国印染行业采用的染料70%为联苯胺型偶氮染料,这是印染污水中苯胺类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二是目前我国代用染料在使用性能和廉价性方面仍无法与联苯胺型偶氮染料相媲美,因而绝大部分印染企业仍选择使用联苯胺型偶氮染料,而不用代用染料,导致废水中苯胺类居高不下。三是源头生产厂家因联苯胺型偶氮染料有市场,继续大量生产,不愿意生产和开发代用染料。四是苯胺类物质在水中的稳定性高、难降解,能长期残留,并对生物有毒性,因此传统处理方法难以奏效,尚无能达到新标准要求的治理技术。五是地方环保部门在以往的日常监管中,既不对印染污水中排放的苯胺类污染物进行监测,也不对苯胺类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处罚,从客观上导致了代用染料研发、生产和推广使用难、苯胺类废水治理技术进展缓慢的局面。 

 

 

  针对这种情况,环境保护部于6月17日发布了《关于调整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部分指标执行要求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41号)。公告明确指出,暂缓执行新标准中关于苯胺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保护部2015年第19号公告中印染企业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这就意味着旧标准(GB4287-92)已被新标准所替代,而新标准又被暂缓执行,事实上形成了目前我国印染行业无苯胺类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真空局面。 

 

 

  苯胺本身是一种高毒性物质,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效应,属于苯的氨基化合物,长期与这类物质接触会引起中毒。苯胺类被列入“我国十四类环境优先污染物黑名单”中。据统计,2012年我国排放印染废水43亿吨,华东地区印染布产量就占我国总产量的85%左右。如按目前华东地区印染行业的苯胺类污染物排放水平测算,全国仅印染行业(不包括染料化工制造行业)每年向水环境排放的苯胺类污染物就高达2200多吨。其中有1800多吨排入浙江、江苏、山东和福建等主要印染大省的水环境,如再不加以控制,将会给这些地方的水环境带来巨大的压力。 

 

 

  苯胺类污染控制刻不容缓,不能让该类污染物的排放处于没限值的真空状态。建议相关部门尽快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遏制苯胺类污染物的排放。要尽快确定苯胺类污染物排放标准。现暂缓执行的新标准可用5年时间分3个阶段实施。 阶段可以根据目前印染企业的实际排放状况,执行0.3mg/L的排放限值,比原有标准(GB4287-92)提高3倍之多。第二阶段可考虑与现行地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相衍接,执行0.1mg/L限值。第三阶段实施现行新标准,按0.03mg/L限值执行。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力度。把苯胺类作为印染污水主要污染物监测因子,坚决制止违法生产、超标排污行为。 

 

 

  要禁止新建和已建成的印染企业,利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苯胺类污染物排放标准0.5mg/L的较为宽松的有利条件,把印染污水新纳管进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对已经纳管的,目前厂界排放按0.3mg/L的限值执行。 

 

 

  要尽快修订《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苯胺类污染物排放标准。禁止染料化工制造企业、农药生产企业等含高浓度苯胺类污水纳管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防止稀释达标排放。 

 

 

  要加大对替代染料研发、推广使用和生产等方面的支持力度,逐步取代联苯胺型偶氮染料,从源头上控制苯胺类污染物的排放,有关部门要在政策及经费方面适当倾斜。同时,要组织有关科研单位及行业部门对印染行业苯胺类污水处理技术进行攻关,以彻底解决行业目前所面临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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